能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嗎?

能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嗎?
律師解析:可以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當事人對鑑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一、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1、鑑定主體不具備相應的鑑定資格。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4、鑑定結論經過質證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它情形。
二、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委託法院的名稱;
2、委託鑑定的內容、要求;
3、鑑定材料
4、鑑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
5、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6、鑑定意見;
7、承諾書。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鑑定書後,應當及時將副本送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鑑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對於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鑑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鑑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收到鑑定人的書面答覆後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
的規定,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鑑定人出庭費用,並通知鑑定人出庭。有異議的當事人不預交鑑定人出庭費用的,視爲放棄異議。
雙方當事人對鑑定意見均有異議的,分攤預交鑑定人出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