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委託通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司法鑑定委託通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們國家對司法鑑定是非常重視的,因爲司法鑑定它是一項利用專業的知識所進行的鑑定他的鑑定結果對於法院進行判決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當然關於司法鑑定也做出了一些法律規則上的規定,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司法鑑定委託通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司法鑑定委託通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完善了鑑定機構的內部監督機制

1、原辦法規定,鑑定事項完成後,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鑑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採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情況進行復核。實踐中,做法不一,有的鑑定意見書上覆核人簽名,有的則無。

2、修訂版《通則》第三十五條則規定,“司法鑑定人完成鑑定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鑑定程序和鑑定意見進行復核;對於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鑑定的鑑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

“複覈人員完成複覈後,應當提出複覈意見並簽名,存入鑑定檔案。”

相比,修訂版《通則》施行後,複覈是必經程序,複覈人必須在鑑定意見書上提出複覈意見並簽名,否則就會導致鑑定意見的效力因欠缺這一必要程序而受到重大影響,甚而無效。

二、重新鑑定更加規範

1、重新鑑定時,另行委託鑑定機構是原則,仍委託原機構是例外。

2、接受委託的重新鑑定機構的資質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

3、負責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進階專業技術職稱。

4、重新鑑定的複覈程序中,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爲其指導原則,但不是必須。

增加了規定鑑定意見書的補正規則

(一)補正限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2、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

3、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鑑定意見的。

(二)原鑑定意見書上補正是原則,另行出具補正書是例外。且也應當有一名以上鑑定人在補正處簽名。

(三)補正不得改變鑑定意見的原意。

首先在這個通則部分司法鑑定的一些機構資質進行了規定。還有就是增加的一些內部監督機制的規定,並且還增加了規定,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的基本原則,比如說補正的一些範圍,包括圖表或者圖像不太清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