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會在二審鑑定嗎?

筆跡鑑定會在二審鑑定嗎?

一、筆跡鑑定會在二審鑑定嗎?

二審不能進行筆跡鑑定,具體情況如下:

1、民事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該提供證據及期限。

2、對於一審沒有申請筆跡鑑定的,或者申請鑑定又撤銷申請,沒有充足理由的,在二審審理時候不能再申請鑑定;如果是一審已經申請鑑定,因爲一審法院沒有法律依據卻不予批准的,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鑑定未能做出的,可以再申請鑑定。

比較書寫動作一般狀況特徵、文字佈局特徵、書面語言特徵的相同與不同;比較單字或筆畫單個特徵的相同與不同;比較各組特徵的相同與不同;比較各類特徵的相同與不同;對於字跡多的檢材,比較檢驗時要對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徵和不同特徵進行精確地統計分析,用數學方法反映書寫習慣的量與質方面的異同。比較筆跡特徵異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觀察比較爲主,並藉助於攝影儀、比較顯微鏡、幻燈片進行形態比較。

二、《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以上就是筆跡鑑定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相關標準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筆跡鑑定的結果爲了使相關情況具備法律效應,還必須根據實際的鑑定結果來進行處理,避免因鑑定程序的錯誤而導致失敗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