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公安機關做筆跡鑑定?

如何讓公安機關做筆跡鑑定?

一、如何讓公安機關做筆跡鑑定?

公安局筆筆跡鑑定需要的手續有:鑑定申請書、鑑定委託書、筆跡鑑定需要的檢材。去市級公安機關的刑事鑑定中心,或從事筆跡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社會上有很多司法局、司法廳、司法部批准的司法鑑定機構,只要有資質,也是可以做筆跡鑑定的。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的不計入鑑定時限。

二、對筆跡司法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1、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援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鑑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爲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鑑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鑑定結論。

3、主動蒐集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使得鑑定結論不能作爲定案證據。

細心的當事人會發現,正規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麼委託人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言外之意,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蒐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鑑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爲定案證據。

總之,超過舉證期限的情況下再想要申請筆記鑑定那就沒辦法了,況且在我國的程序法上對民事訴訟活動的舉證期限規定的也非常的靈活。在進行筆記鑑定的這段期間,法院的庭審活動肯定會暫時中止下來的,等鑑定結論證實出來以後,再繼續開始庭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