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重新司法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二審重新司法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二審重新司法鑑定的條件是: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辦案機關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