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司法鑑定的要求有哪些?

提起司法鑑定的要求有哪些?

司法鑑定在司法審判領域的作用很大,滅他對於認定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以及其他事實的真僞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人們對於某一事實存在疑問的時候通常會申請司法鑑定確定案件事實。下面小編就爲大家總結了提起司法鑑定的要求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申請司法鑑定的要求

根據三大訴訟法,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即應當先向辦案單位申請法醫鑑定,由辦案單位出具鑑定委託書到被委託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二、司法鑑定的流程

1、傷殘個人出具傷殘認定意見書、委託鑑定書、個人申請書等材料,上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科;

2、局醫療保險科審覈上報的材料,合格後定期安排鑑定;

3、局醫療保險科視鑑定疾病的病種在勞鑑委員會勞鑑專家庫中隨機選取有關科室的勞鑑醫生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

4、及時將傷殘等級鑑定結果告知鑑定本人;

5、傷殘個人對市勞動保障部門的複檢鑑定結果不服,可向省勞鑑委員會申請複檢。

6、將省勞鑑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果及時告知市醫療保險局、企業、和工傷職工個人

三、進行司法鑑定的注意事項

申請法醫鑑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僞證,如提供僞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5、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四、司法鑑定是申請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綜上所述,提起司法鑑定的要求沒有太多的強制性要求,當事人在行政類案件中可以直接請求處理機關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如果尚未進入法律程序,也可以自行委託鑑定。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爲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