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司法鑑定機構可以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起訴司法鑑定機構可以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在各類民事訴訟案件中,司法機構可接受委託人的鑑定委託,再有鑑定機構給出專業結論,但是噹噹事人不滿鑑定的結論時,那麼我們能起訴司法鑑定機構嗎?而司法鑑定機構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來爲大家介紹。

一、起訴司法鑑定機構可以嗎

對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在法律界尚有爭議

二、司法鑑定機構的相關規定

2007年8月司法部公佈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1、“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資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本通則規定實行迴避。”

3、“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對於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行爲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有違反司法鑑定行業規範行爲的,由司法鑑定行業組織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4、“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鑑定人有違反本通則或者所屬司法鑑定機構管理規定行爲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5、“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

6、“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三、司法鑑定機構的法律責任

1、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從事已納入本辦法調整範圍司法鑑定業務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司法鑑定活動,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2、 司法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警告,並責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記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開展司法鑑定活動的;

(二)未經依法登記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出借《司法鑑定許可證》的;

(五)組織未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人員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鑑定委託的;

(七)違反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爲的;

(九)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司法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司法鑑定機構在開展司法鑑定活動中因違法和過錯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5、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6、司法鑑定機構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看完上文,我們知道,能否起訴司法鑑定機構尚存在爭議,因爲鑑定機構是根據專業知識和法律規範給出結論。以及對司法鑑定機構做了嚴格的管理和規定,明確司法鑑定機構應負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