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司法鑑定標準2021一般爲分多少等級?

人身傷害司法鑑定標準2021一般爲分多少等級?

人身傷害司法鑑定標準2018一般爲分多少等級?

依據被鑑定人治療後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爲十級,最重爲一級,最輕爲十級。

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處

條例》的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爲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的鑑定依據和統一的等級劃分標準。本標準按照各部位解剖學損傷和功能損害順序分述編排。

2、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本標準將人體損傷程度分爲重傷、輕傷、輕微傷三等。

(1)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2)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3)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

3、按照損傷嚴重程度由重至輕依次分爲重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三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三級;輕微傷一級、輕微傷二級,共八級。

損傷程度評定

1、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爲依據,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1)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爲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爲主,結合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爲輔,綜合評定。

(2)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作爲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爲主,結合損傷當時的傷情爲輔,綜合評定。

2、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

(1)對於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分爲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

(2)對於對稱性器官、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並存,在一側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加重;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減輕;雙側器官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並說明。

3、對於2處(種類)以上的損傷應當分別進行損傷程度評定,並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作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司法鑑定標準對於受了傷害的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司法鑑定一般是會根據不同的傷來作出不同的鑑定方式,一般傷情越重所鑑定出來的等級就會越高,所以,司法鑑定出來的結果是保障我們可以得到賠償的重要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