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處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能判處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判處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也稱爲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

死刑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並非只要觸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處死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下面的犯罪主體不能被判處死刑:

1.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由於其生理和心理髮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從充分體現保護青少年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否已滿18週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一律按公曆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18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爲已滿18週歲。

2. 對於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這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胎兒出生的權利。“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3、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條款,基於人道主義考慮,對老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但有一種例外,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二、死刑案件對證據有什麼要求?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爲唯一結論。

不能判處死刑的分爲絕對不能判處死刑和相對不判處死刑。其中,對於已滿75週歲的老人,除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也是不能對其判處死刑。當然,要是屬於犯罪的時候未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則是絕對不能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