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婦女罪判處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拐賣兒童婦女罪判處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拐賣兒童婦女罪判處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二、構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 人身自由權利與 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 拐騙、綁架、 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爲。根據有關 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爲。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爲。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爲。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爲。接送,是指行爲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爲。中轉,是指爲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爲。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爲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爲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 數罪併罰。

(三)、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每個孩子都是小天使,是每個家庭的希望,孩子被拐賣導致幸福的家庭親屬早亡,家財散盡。拐賣兒童在刑罰中最輕的是判五年有期徒刑,最高的就是直接判死刑。不過刑罰總歸還是不嚴重,應該是隻要是拐賣孩子的,直接給就地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