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賄賂的錢上交還會判刑嗎,有哪些規定

收受賄賂的錢上交還會判刑嗎,有哪些規定

近年來,收受賄賂的現象在各級官員之間層出不窮,隨着國家執法力度的加強,部分人員已經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能夠迷途知返,主動上交自己收受賄賂的財物。那麼,收受賄賂的錢上交還會判刑嗎?今天本站小編就該問題爲大家做一說明。

一、個人受賄立案標準

根據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試行)》,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應予立案:

1、人受賄數額5000元上;(注:具體數額標準只要行人人受賄數額累計達5000元上應當立案偵查)

2、人受賄數額滿5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

(1)因受賄行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人造成惡劣影響;

(3)強行索取財物

構成以上數額標準的就可以判刑了。

二、個人受賄罪量刑標準

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對貪污罪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因此,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三、收受賄賂的錢上交還會判刑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爲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因此,收受財物上交的行爲人是否有受賄故意的認定,可以綜合以下三個方面因素進行認定:

1、看行爲人是否有拒絕接受財物的真實意思表示。若行爲人在請託人透過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送給其財物或送給其財物時,其在知道後明確表示拒絕接受,且這種意思表示不是半推半就等虛假的而是一貫堅決的,可以認定其確有拒絕接受財物的真實意思表示。

2、看行爲人是否有拒絕接受財物即退交財物的持續不斷的實際行動。除了明確表示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外,還必須有客觀持續不斷地退交的行爲才符合“及時退還或上交”的規定,這裏的持續不斷,是指行爲人在知道收到財物後一有退交的機會便積極退交。遇到行爲人因客觀原因自身無法退交,但持續反覆多次、態度嚴肅堅決催促對方取回財物,並積極透過交待自己的下屬或家人等親友去退交的,也可以認定行爲人有退交財物的行爲。

3、看是否存在無法退交的客觀合理事由。實踐中有時也會遇到行爲人確實無受賄的故意,但因類似民法上的“不可抗力”等客觀事由,導致行爲人退交財物客觀不能,行爲人在該原因消失後即持續不斷地退交的,也應當認定爲“及時退還或上交”。

對於行爲人是否具備上述三個方面條件,要綜合行爲人的供述、請託人、行爲人家屬或親友的證人證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予以判定。而對於上述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有關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也應一併調取的規定,作爲偵查機關的檢察機關應當在行爲人提出其無受賄故意和及時退交財物的辯解、並對相關證據提供有關線索後及時調取。

對於收受賄賂的行爲,國家秉承着依法嚴格處理、量刑定罪的態度,關於“收受賄賂的錢上交還會判刑嗎”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的說能還是不能,而是需要看受賄者的態度,是以拒絕收受的態度及時上交,還是事蹟敗露後被迫上交,前者可以認定爲無罪,後者不影響其定罪,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