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貪污行爲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2、行爲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爲;
3、行爲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繫,互爲條件;
5、共同貪污行爲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污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認定共同貪污應注意的問題
1、貪污共犯中,必須包括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就貪污共犯的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
(2)受國家機關、國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
(3)上述兩種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
(4)與上述一、二類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人員;
(5)受國有單位委派的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罪共犯;
(6)受國有單位委派的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與該非國有單位中人員組成的貪污共犯。
2、共同貪污犯罪行爲所侵害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3、共同貪污屬於貪污情節較重範疇。
綜上所述,觸犯共同貪污罪除了行爲人之間有非法佔有的共同故意以外,且行爲人中須有一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所侵害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