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特殊情形應認定爲貪污罪

應認定爲貪污罪的特殊情形有:
1、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處罰。
2、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佔爲已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處罰。
3、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
4、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哪些特殊情形應認定爲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