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但沒拿到錢算不算受賄

索賄但沒拿到錢算不算受賄

一、索賄但沒拿到錢算不算受賄

在索取賄賂的情況下是否發生未遂問題,我國刑法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

一爲否定說,認爲索取賄賂 不以收受賄賂爲必要條件,國家工作人員索取賄賂行爲實施完畢,就是犯罪既遂。索取賄賂爲舉動犯,不存在未遂。

二爲肯定說,認爲在索取賄賂的情況下,仍應以是否收受賄賂作爲區分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因爲犯罪的既遂乃是某一犯罪齊備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構成要件未能齊備的是犯罪未遂。索取遭到拒絕而未得到賄賂,就是沒有齊備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之所以未得到賄賂是由於遭到拒絕,這對於犯罪分子來說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索賄遭到拒絕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的特徵,應視爲未遂。

司法實踐上,往往按照肯定說來認定,即索賄但沒拿到錢屬於受賄未遂,按未遂犯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受賄罪可以取保候審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有: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爲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由此可知,受賄罪如果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除了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賄賂可能會被認定爲受賄罪之外,其實要是國家工作人員主動向有關人員索賄,此時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爲受賄罪的,並且此時的情節更爲惡劣一些,同樣的條件下,可能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處罰還要更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