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界限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界限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爲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界限 第2張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着密切的聯繫,很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但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爲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構成。

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範圍要比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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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爲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鉅額財產,而且行爲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爲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爲,這些都不影響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