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屬於貪污嗎?

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屬於貪污嗎?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屬於貪污嗎?

不屬於貪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爲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二、《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九十五條(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14條修正)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有關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情況顯然是構成了違法行爲,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程序來處理,特別是對於財產的認定下應當基於實際的形成原因來進行處罰,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的,還需要對當事人追究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