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指什麼

一、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什麼

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指什麼

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但在共同貪污犯罪中,其主體雖然必須包括特殊主體在內,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體。貪污罪的共同犯罪問題就包括相同主體的共同貪污和不同主體的共同貪污。

根據《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定:"與前兩款所列人員相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也就是說:不同主體的共同貪污即不具有貪污罪主體身份的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相互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貪污罪共同犯罪的包括人員有:

1.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 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貪污共同犯罪的主體的情況

我們認爲,貪污共同犯罪根據其主體身份的不同可以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主體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分別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實施貪污行爲的;

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者與國家工作人員內外勾結共同實施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具有特定身份者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五、犯罪的主體具備的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爲上主要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貪污罪共犯是指兩個以上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不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的職務便利,共同故意實施貪污犯罪行爲。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