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貪污罪共同犯罪

如何認定貪污罪共同犯罪

如何認定貪污罪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有預謀的共同實施犯罪行爲,在貪污罪中同樣有共同犯罪。但實踐中對貪污罪共同犯罪的認定還是比較難的,究竟如何認定貪污罪共同犯罪呢?

從刑法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分別說”應當更符合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主要理由有以下幾點:

第一、刑法分則條款規定已經明文確定了以個人所得數額科處刑罰。

《刑法》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上列“以個人貪污數額”確定被告基本刑的規定極其明確,不可能對此產生歧義。儘管刑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了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參予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但此屬於刑法適用的一般規定,而刑法三百八十三條屬於對構成貪污罪量刑的特別規定,應以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同時,應該看到,刑法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與刑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並不矛盾,三百八十三條採用了結果加重的規定,表述爲“情節特別嚴重的”,“情節嚴重的”,“情節較重的”,“情節較輕的”,其後果是不同程度的加重處罰、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直至不以刑事犯罪論處。其中的加重處罰應當適用於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和情節嚴重的主犯,從而體現了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確立的基本原則。區別在於,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對貪污罪共同犯罪的從犯和情節一般的主犯留下了一定的餘地,即主要依照個人所得確定法定刑幅度。而對於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節嚴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加重處罰屬於限制加重,即考慮到犯罪總額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總額量刑,而是在個人貪污所得的基礎上加重處罰並限制最高刑。從刑法適用的基本原則來看,量刑的輕重主要考慮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在共同犯罪中,按正常的邏輯,即使是首犯或情節嚴重的主犯,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也不可能與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累加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等同。因此,刑法383條確立的對首犯和情節嚴重的主犯採限制加重原則量刑,是恰當的。

第二、從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精神看,應採納“分別說”的觀點。

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按照個人貪污數額及情節輕重確定了由重到輕四種不同的量刑規格,該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貪污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別處罰。對貪污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貪污的總數額處罰。對其它共同貪污中的主犯,情節嚴重的,依照共同貪污的總數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11月6日《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就貫徹補充規定中難以處理的個人所得數額不能確認的特殊情況作出瞭解答:“共同貪污犯罪中,各共犯基於共同的犯罪故意,實施共同的犯罪行爲,因此,各共犯均應對共同貪污犯罪行爲所造成危害後果負責”。“對於共同貪污中主犯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貪污的總數額處罰。

共同貪污尚未分贓的案件,處罰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並參照貪污總數額和在共犯成員間的平均數額確定犯罪分子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從上述規定和解答來看,補充規定的第二條第一款確立了貪污犯罪的量刑主要按照個人所得數額爲基準的原則,第二款規定了對集團首犯和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不適用個人所得數額而適用組織或參予的全部數額量刑,這是對特定對象的特別規定。因此,應當認爲補充規定已經明確肯定了共同犯罪的貪污從犯和一般主犯按個人所得數額並考慮犯罪情節予以量刑的觀點。

儘管後來的“解答”在表述上不如補充規定明確,一方面規定了“各共犯均應對共同貪污犯罪行爲所造成危害後果負責”,另一方面又特別強調了“對於共同貪污中主犯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貪污的總數額處罰”,實際上還是排除了對從犯和一般主犯按總數額量刑的可能。綜觀補充規定及兩高解答,對共同貪污中的從犯及一般主犯根據其個人貪污所得數額並考慮犯罪實際情節量刑應無疑問。補充規定及兩高解答對貪污犯的量刑原則與刑法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基本一致,對此,應認爲我國刑事法律對共同犯罪的貪污罪犯的量刑具有穩定的一貫的原則。

在對貪污罪共同犯罪進行認定時,目前有兩種說法,每一種都有自己的依據同時也沒有辦法說服對方。因爲貪污罪本身是一種身份犯,對於那些不具有相關身份的人來說,是否也能構成貪污罪共犯呢?這個問題很值得研究。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