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根據《刑法》第382條第3款的規定,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也就是說,不論是否爲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其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相勾結,基於貪污的共同故意,並利用了其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非法侵吞、竊取或騙取公共財務的行爲,即構成貪污罪的共犯。

貪污如何認定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