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同貪污犯罪責任認定

多人共同貪污犯罪責任認定

本站網小編貪污罪共同犯罪認定 從刑法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分別說”應當更符合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主要理由有以下幾點: 第一、刑法分則條款規定已經明文確定了以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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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貪污犯罪的認定

所謂共同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貪污犯罪行爲。它有以下特點:一是貪污行爲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爲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爲;三是行爲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繫,互爲條件;五是共同貪污行爲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污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認定共同貪污犯罪時,除掌握其特點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貪污共犯中,必須包括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就貪污共犯的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二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三是上述兩種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共犯;四是與上述一、二類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人員;五是受國有單位委派的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之間組成的貪污罪共犯;六是受國有單位委派的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與該非國有單位中人員組成的貪污共犯。

2、共同貪污犯罪行爲所侵害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3、共同貪污屬於貪污情節較重範疇。

一般情況下受賄在一定的金額之上纔算是貪污,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要看行爲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幹元,如果超過就算是貪污罪,如果沒有超過所規定的金額就應視爲一般貪污違法行爲,法律將嚴厲懲罰貪腐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