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犯罪中的共謀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貪污犯罪中的共謀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