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貪污犯罪如何認定

共同貪污犯罪如何認定
符合下列條件認定構成共同貪污罪:
1、貪污行爲人必須是兩個人以上;
2、行爲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爲;
3、行爲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繫,互爲條件;
5、共同貪污行爲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污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法律依據:
《刑法》第382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