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收多少錢算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收多少錢算受賄?

一、國家工作人員收多少錢算受賄?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爲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二、受賄罪的處罰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三、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是,兩者又有如下區別:

1、侵犯客體不同。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2、侵犯對象不同,受賄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貪污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3、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賄罪是採取爲他人謀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污罪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自已主管、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

4、主觀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賄罪是爲了取得他人或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污罪是爲了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對於那些就職於國家機關的公民來說,不得利用自己的職權去收取財物,否則一旦收取的財物數額超過一定的標準,就會涉嫌犯了受賄罪。除了不能收取財物職位,也不能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因爲如果刁難、要挾的行爲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那麼也會涉嫌犯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