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性受賄罪是怎樣認定的

在我國性受賄罪是怎樣認定的

其實關於性受賄也是我國法院在查處受賄案件當中發現的一大特點。因爲在社會生活當中,很多人針對我國國家公職人員,會透過一些特殊手段來進行行賄。比如說爲國家公職人員身邊安排一些特定的美女等,利用這種行爲對國家公職人員進行行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性受賄罪是怎樣認定的?

一、在我國性受賄罪是怎樣認定的?

性賄賂沒有定罪,主要是取證難,但是我國法學界呼籲把性賄賂定罪的要求比較高,希望立法者也可以考慮,制定適當的立法來規範此類犯罪!

二、受賄罪的行爲方式有哪些?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受賄罪的基本特徵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爲方式有兩種:

1、索賄。即行爲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2、收受賄賂。即行爲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爲,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爲人有爲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三、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爲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爲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並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另外,對受賄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所以,受賄罪中的賄賂: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說,屬於商品範疇。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

利用職務之便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之便可以分爲以下兩種情況: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一定行爲的資格,是權力的特殊表現形式。具體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職務上直接處理某項事務的權利。利用職權爲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是典型的受賄行爲。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受賄罪是利用職權的便利條件構成的。例如,負責掌管物資調撥、分配、銷售、採購的人,利用其調撥權、分配權、銷售採購權,滿足行賄人的願望,而收受財物。

2、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爲。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關係,二是私人關係,三是職務關係。至於前兩種情況,利用的主要是血緣與感情的關係,與本人職務無關。對於單純利用親友關係,爲請託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在第三種情況下,則與本人職務有一定關聯。受賄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必須以自已的職務爲基礎或者利用了與本人職務活動有緊密聯繫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賄人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得利益。根據司法實踐,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一般發生在職務上存在制約或者相互影響關係的場合。

從受賄罪的客觀行爲來看,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

(1)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鑑於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於收受賄賂更爲嚴重。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爲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收受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爲行賄人謀取利益。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本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爲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爲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爲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爲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後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並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在實踐中,行爲人往往以各種巧妙手法掩蓋其真實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須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斷。如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利益,收受財物,只象徵性地付少量現金,實際上是掩蓋受賄行爲的一種手段,對之應當以受賄論處。對於這種案件受賄金額的計算,應當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規來看,針對性受賄罪並沒有具體的定罪,主要還是因爲在查處性受賄的時候取證是比較困難的。不過小編相信,隨着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相信在以後的法規當中,針對性受賄會有着具體的法律條文來進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