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怎麼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律師解析:應透過下列要件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1、犯罪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廉潔性;
2、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影響力與請託人交易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其他關係密切的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透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爲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