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污罪律師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2)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3)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4)爲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5)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二十四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後,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佈。
第二十五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範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執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
二、貪污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這是貪污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
具體可能會採取的貪污方法如下:
(1)內外勾結,迂迴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後再迂迴取回,據爲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爲人在爲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爲回扣的款項佔爲己有的行爲。
(4)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爲人在爲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後將擡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僱請的工人爲自己幹活等。
(6)佔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即行爲人利用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污的行爲。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
涉嫌犯了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期間,就爲自己聘請律師,若是本人由於被拘留不便聘請律師的,其親屬也可以爲其聘請律師,若律師接受了委託,那麼是可以按照既定的標準收取律師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