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搬廠不跟去是否有補償?

工廠搬廠不跟去是否有補償?
律師解析:工廠搬廠,員工不去,是否有補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用人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職工辭職,不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由中心城區搬遷到郊區,或是在郊區範圍內搬遷,無交通、住宿方案的,或是企業由本市搬遷到外省市的,一般認爲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