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爲親友非法牟利後私分國有財產怎麼處罰?
爲親友非法牟利後私分國有財產的,一般要按照爲親友非法牟利罪和私分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致使有關單位破產,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爲親友非法牟利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種類?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爲親友非法牟利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爲,國企事業單位的財產本身就是國家財產,在我國,國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分國有資產數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就構成刑事犯罪。利用職務之便給親友非法牟利,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