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紅包禮金與受賄的區別是怎麼樣的

收受紅包禮金與受賄的區別是怎麼樣的

一、受賄違紀和收受禮金違紀的區別有;

1、主觀意願不同。受賄違紀有兩種主觀意願表現形式,既包含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而受賄人被動接受他人財物,又包括主動故意索取。收受禮金違紀只有被動違紀收受這一種主觀意願表現形式。

2、侵犯客體不同。受賄違紀侵犯的是複雜客體,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侵犯的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3、客觀表現不同。受賄違紀本質是權錢交易。其客觀表現形式爲受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行賄人在給予財物前後提出請託事項。

4、時間節點不同。受賄違紀行爲一般發生在行賄人提出請託事項的前後,而收受禮金違紀行爲一般發生在逢年過節等重要節點。

5、追求利益不同。受賄違紀行爲追求的是廣義的財物概念,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並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

6、處理上限不同。受賄違紀屬於犯罪行爲。其行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未構成犯罪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追究黨紀責任。

二、收受禮金涉嫌受賄的認定:

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利用婚喪喜慶、喬遷、生日、子女升學等宴請趁機斂財,達到相關法律規定數額的,涉嫌受賄罪。如某領導給子女辦婚事,收受下級人員或服務對象禮金累計達到30000元以上的,涉嫌受賄罪。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正常的禮尚往來:

收受禮金,與正常的禮尚往來相差不多,如A方辦婚事收B方1000元,B方辦婚事時A方回禮1500元或2000元的,A方與B方無隸屬關係或非服務對象的,應視爲正常禮尚往來。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收受紅包禮金與受賄的區別是怎麼樣的?關於收受紅包禮金其實就是屬於受賄,但是受賄有一定的數額才能夠構成受賄罪,單純的禮金,如果是處於一些禮貌等原因的,一般是不會構成犯罪的,但是如果性質比較惡劣的,也是要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