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撤銷權行使範圍具體是怎麼樣的

破產撤銷權行駛範圍

破產撤銷權行使範圍具體是怎麼樣的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爲的危害債權的行爲,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對此作出了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1、問題的提出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由於立法規定的不明確,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就產生了這樣的疑惑:債權人是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還是以“自己的債權”來行使撤銷權?

如何解決以上問題,筆者認爲:債的保全制度的設計,不僅僅是保證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問題,還會涉及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究竟是債權人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還是以“自己的債權”行使撤銷權,對該問題的回答和解決,不能脫離司法實際,因爲撤銷權制度是從理論到實踐的系統的設計,要從理論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實踐的層面上,進行系統地全面分析,纔可得出既符合法學理論原則又能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的結論。

2、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債權”行使撤銷權

傳統理論認爲,撤銷權的本意在於恢復債務人於一般財產上的地位,目的在於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保障的是一般債權人的利益,而非個別債權人的個別利益。其行使範圍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爲限,而應以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爲限,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應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行使撤銷權。透過撤銷權的行使,使債務人已轉移的財產,復歸債務人,增強其財產清償能力。行使撤銷權所獲利益,仍歸全體債權人所共享。

破產撤銷權行使範圍的相關規定,撤銷權對於債務人來說是很重要的,從以上的資訊也可以看出撤銷權行駛範圍具體是是怎麼樣的,當債務人需要使用破產撤銷權的時候,先了解清楚以上的行駛範圍,在進行撤銷,這樣對於自己和事情的解決都是很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