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客觀表現有哪些內容?

受賄罪的客觀表現有哪些內容?

一、受賄罪的客觀表現有哪些內容?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爲方式有兩種:

一是索賄。即行爲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爲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爲,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爲人有爲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二、受賄罪的主體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對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的規定。這種發生在經濟往來活動中的受賄,理論界稱之爲經濟受賄。本款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中關於在經濟往來中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種名義的手續費的規定。

所謂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並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的形式。所謂明示和入賬,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營收入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所謂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物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

在經濟交往中,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手續費,是指在經濟活動中,除回扣以外,違反國家規定支付給有關公務人員的各種名義的錢或物,如佣金、資訊費、顧問費、勞務費、辛苦費、好處費。根據這些規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種名義的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受賄論處。

綜合上面所說的,受賄罪的主體要件比較特殊,必須是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而對於客觀方面的表現必須要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而實施的犯罪,只有構成的要件合理、合法,那麼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上也才能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