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有哪些?

一、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有哪些?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有哪些?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

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爲,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爲。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違令抗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爲,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爲。即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

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玩忽職守犯罪行爲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玩忽職守罪的具體認定情況,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關犯罪事實的立案標準的,必須在達到上述立案標準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纔會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未達到嚴重情節的,可以以行政處罰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