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屬於什麼犯罪類型

單位行賄屬於什麼犯罪類型

一、單位行賄屬於什麼犯罪類型

單位行賄罪犯罪類型是破壞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或貪污賄賂罪,根據行賄對象的不同來劃分。

法律連結: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爲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該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的區別

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不同

個人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其是一種錢權交易的對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體雙方具有對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間,一般不介入其他主體,因此,個人行賄罪具有兩個核心要件:一是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必須是直接歸屬於自然人;二是所行賄的財物,必須是屬於自然人所有、並歸其支配。

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這裏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2、歸向不同

《刑法》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罪行賄行爲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個人行賄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3、情節標準不同

“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與個人行賄罪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誌。至於如何認定該罪的“情節嚴重”,則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即主觀上的罪過程度與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爲“情節嚴重”。

行賄數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而個人行賄罪的追究數額起點是1萬元。

自然人行賄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才屬於“情節嚴重”,的立案標準。

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一般來說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依法成立、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性質的企事業單位。一人有限公司享受公司所應承擔的權利義務,符合單位犯罪的主體資格,因此符合單位行賄罪的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