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受賄罪的受賄方爲誰?

介紹受賄罪的受賄方爲誰?

受賄是指收取他人的財物爲他人謀求利益的一種行爲,我們知道,受賄是一種犯罪行爲,當事人是需要承擔法律後果的。但許多人不知道的是,在受賄過程中,爲他人的受賄牽線搭橋,介紹受賄也是可以構成犯罪的。那介紹受賄罪的受賄方爲誰?介紹受賄罪會有什麼樣的處罰?一起來看看吧。

一、介紹受賄罪的受賄方爲誰?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既不包括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包括單位

二、介紹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爲使行賄人蕕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大損失的。

三、介紹受賄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條第2款規定,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介紹賄賂人自首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介紹賄賂人作爲行賄、受賄雙方之間牽線搭橋的人對整個賄賂犯罪的過程瞭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犯罪行爲,實際上也是檢舉、揭發了行賄、受賄雙方的犯罪行爲,對於司法機關收集證據查明賄賂犯罪事實,懲處賄賂犯罪行爲有着重要的作用,體現了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

四、介紹受賄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和職務行爲的不可收買性,直接擾亂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

1、行賄人實施行賄行爲而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2、爲受賄人收受賄賂而向他人介紹賄賂;

3、情節嚴重的行爲。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介紹賄賂行爲,均可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故意的內容是促成行賄、受賄雙方建立賄賂關係,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如果行賄人、受賄人之間沒有建立賄賂關係,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只有爲國家工作人員牽線搭橋,介紹受賄纔會構成介紹受賄罪。介紹受賄的行爲人只要介紹受賄的金額達到兩萬以上的就可以構成犯罪,被立案偵查,當事人在法律上會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如果當事人有自首等行爲的,可以減輕或免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