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介紹賄賂罪區別是什麼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介紹賄賂罪區別是什麼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介紹賄賂罪區別有哪些

1、主觀方面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觀方面爲直接故意,表現爲該行爲人認識到自己是某國家工作人員的關係密切人,與該國家工作人員有着特殊的關係,足以讓第三人相信其能夠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或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認識到其是在以某種方式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且希望請託人能夠給付財物或自己會主動向請託人索賄。而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即明知是在爲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牽線效勞,促成賄賂交易。

2、客體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就是該罪所侵犯的社會關係。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其與國家工作人員有着特殊關係,實質上是變相或間接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

介紹賄賂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職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介紹賄賂行爲人透過替受賄人與行賄人雙方溝通關係、撮合條件,從而使得行賄人可以向受賄人給付財物,達到滿足雙方各自利益的目的,從而獲取“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的結果。介紹賄賂、行賄、受賄這三種行爲是緊密聯繫的,他們的行爲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3、主體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

介紹賄賂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既包括國家公職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也包括非公職人員。

4、刑事處罰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處罰爲,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介紹賄賂罪的處罰爲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公正性。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爲:一是關係密切人透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或是關係密切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二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其關係密切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爲直接故意。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介紹賄賂罪其實都可以說成是貪污賄賂犯罪當中的一種,只不過具體的表現不一樣。在經過上文的對比之後,我們發現,構成前一種罪名的在身份上相對要特殊一些,而後者就是任何一般主體都可以構成,其中不僅包括了公職人員,同時還包括了非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