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和行賄罪的區別有哪些

介紹賄賂罪和行賄罪的區別有哪些

關於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都是與賄賂行爲相關的,在很多方面也存在了相似之處,因此不少人就以爲介紹賄賂屬於行賄罪當中的一種具體形式,其實並不是這樣的,這是兩種獨立的犯罪,有一些具體的區別。那到底介紹賄賂罪和行賄罪的區別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介紹賄賂罪和行賄罪的區別有哪些

1、主觀方面。

首先,判斷兩者犯罪目的和動機。介紹賄賂的行爲人對自己所處的地位有明確的認識,行爲人知道自己是處於第三者的地位介紹賄賂,其目的是透過自己和雙方的聯繫、撮合而促成賄賂結果的實現。而行賄罪或受賄罪的共犯明確知道到自己是在幫助行賄一方或者受賄一方。其次,判斷行爲人與賄賂雙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賄雙方或一方本沒有賄賂的意思,而因行爲人的行爲誘發了行賄、受賄的意圖,那麼就可以認定行爲人與行賄或受賄方合意程度明顯,行爲人構成了行賄或受賄的幫助犯。而如果行賄、受賄方本就有賄賂意圖,行爲人只是爲行、受賄雙方進行溝通、聯繫的或代爲傳遞錢物,則應認定行爲人與行、受賄人的合意不明顯,行爲人構成介紹賄賂罪。

介紹賄賂罪和行賄罪的區別有哪些 第2張

2、客觀方面。

介紹賄賂罪的表現是爲雙方牽線搭橋,自己只是處於中間位置。介紹賄賂人爲行賄、受賄雙方的中介,通常會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讓雙方認識、聯繫,或者代爲傳遞資訊或轉遞財物,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行爲。如果賄賂雙方自己就已經商談好賄賂錢物,而行爲人只是代爲傳遞錢財或物品,或是代爲傳達雙方的意圖,則可認定行爲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賄賂雙方原本並不認識,透過行爲人的慫恿或幫助而完成賄賂行爲,則可認定行爲人構成賄賂犯的幫助犯或教唆犯。

二、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介紹賄賂罪和行賄罪的區別有哪些 第3張

實踐中,最容易弄混淆的就是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中的共犯,因此都是對賄賂行爲實施了幫助。而具體該如何區分這兩種犯罪,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了詳細解答,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讓你能夠準確的進行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