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罪共犯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

一是主觀方面,判斷兩者犯罪目的和動機,其次,判斷行爲人與賄賂雙方的合意程度;
二是客觀方面,介紹賄賂罪的表現是爲雙方牽線搭橋,自己只是處於中間位置,介紹賄賂人爲行賄、受賄雙方的中介,通常會想方設法創造條件讓雙方認識、聯繫,或者代爲傳遞資訊或轉遞財物,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犯罪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本意見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第二款規定:“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爲,對特定關係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賄賂罪共犯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