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的犯罪人員賄賂罪能判無期嗎

一、賄賂的犯罪人員賄賂罪能判無期嗎

賄賂的犯罪人員賄賂罪能判無期嗎

關於行賄罪的處罰國家有嚴格規定,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行賄罪是是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爲。行賄是具有目的性的:

第一類是有資格得到、應該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剋扣;

第二類是沒有資格得到、不應該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

第三類是介於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類,控制權和主動權都掌握在受賄的一方。從解決問題的源頭追溯,制度設計必須着眼於製造賄賂機會的受賄方。

二、《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的犯罪人員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的交代自身的罪行,退還這類案件的錢財。我國的司法機關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審理,按照這類案件的涉案金額和案件情況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