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與一般賄賂區別

商業賄賂行爲與一般賄賂罪的區別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主體的差別。
一般賄賂罪的行賄人是不特定的,受賄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構成。相反,商業賄賂的受賄人是不特定的,行賄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經營者或者能夠代表經營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第二、行賄者的目的不同。
一般行賄罪中行賄人的目的可以是多種多樣的,除追逐非法經濟利益這種通常的目的外,“買官賣官”屬於具有政治利益的賄賂,“晉級加薪”、“工作調動”等屬於個人生活利益的賄賂。但在商業賄賂中,行賄人的目的是明確的經營利益或可能帶來經營利益的交易機會。
第三、侵害的客體不同。
一般賄賂罪侵害了國家廉潔制度;而商業賄賂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前者的社會危害性大於後者,因此刑法規定對一般賄賂罪的處罰的後果重於商業賄賂罪。
第四、法律規範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業賄賂行爲中的商業行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打擊的重點;而《刑法》對受賄人的制裁遠遠重於行賄人,行賄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賄人而被免於刑事處罰。

商業賄賂與一般賄賂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