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所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爲銷售或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爲。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爲目的,爲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採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商業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
其一,商業賄賂主體是經營者。
其二,商業賄賂行爲人主觀上有在經營活動中爭取交易機會,排斥競爭的目的。
其三,客觀上採用了以祕密給付財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行爲。
其四,給付財物的行爲是違法的。
另外,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至此行賄對象已不再侷限於國家工作人員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爲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商業賄賂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