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麼?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金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爲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4、“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應分別以5000元、5萬元、10萬元爲起點。

三、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刑後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其實作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擔任重要崗位的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平時應要防止自己身邊的這些親屬,利用本人的影響力進行受賄,親屬的這種做法,肯定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個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