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2、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1)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3)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4)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5)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多次索賄的;(7)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8)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