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從輕處罰,可以準備哪些證據材料

一、想要從輕處罰,可以準備哪些證據材料

想要從輕處罰,可以準備哪些證據材料

1、如是未成年人或年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應當準備身份證及複印件。如身證份年齡有誤的,應當提供出生證、鄰居口供等其它能有利證明年齡的證據。

2、如果是聾啞人、盲人,可以準備殘疾證或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3、如果是自首的,應提供自首材料。一般可想投案機關索取。

4、如果存在立功的,可提供檢舉揭發的證據資料,立案及裁判等文書。可向相關辦案單位索取。

5、存在精神疾病的,可依法出具鑑定證明。

7、取得受害人及家屬諒解的,可出示諒解書;積極賠償的,可出示相關單據等等。

以上只是針對幾種常見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情形進行陳述的,實際上,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情形,不限於上述幾種,還有非常多,不同的情形,就需要有針對性地準備證據資料。因此,這裏就沒有一項一項地進行細緻的分析陳述。

對犯罪嫌疑人而言,要想獲得從輕處罰機會的,除了誠懇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外,還可以透過立功、證明自己是脅從犯、中止犯等方面入手,只有能夠提供充分證據的,一般都可以獲得從輕處罰。因此,有需要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親屬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向專業刑事辯護進行諮詢,不放棄任何一絲機會。

二、行政處罰如何正確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一,要正確把握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原則。

第二,準確理解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條文。

第三,明確適用條件和情形。

第四,掌握好尺度。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在我國相關的當事人想要從輕處罰的,需要繳納相關的材料。包括相關犯罪者75歲以上的、聾啞人、精神疾病患者、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等等相關證明材料。可以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保護,審理機關可以進行相關的輕判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