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對瀆職無罪辯護是怎麼樣的
1、對公訴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證據的質證
公訴人透過起訴書講述一個主角是被告人的犯罪故事,這是用各個獨立又關聯的證據素材來“復原”一個以前發生的犯罪事件,這個犯罪故事中的每一個細微的情節,只要公訴人講出來,就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對於這個犯罪故事,律師都有權利“拆解”這個犯罪故事的各個構成要素,即將部分證據素材排除出證據體系,最終使得剩下的證據素材不能“復原”犯罪事件。法院裁判結果就是要看“復原方”的觀點說服了法院,還是“拆解方”的觀點說服了法院。
對公訴方證據的質證,對辯護律師而言,就是“拆解”的具體過程。
(1)、對不出庭證人證言的質證
(2)、申請公訴方證人出庭作證
(3)、對物證的質證
2、提出辯護方證據
基於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原則,辯護律師並無舉證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法定義務,只要公訴方的證據不能確實充分地證明被告人犯罪,法庭就應該裁判被告人無罪。但是,無罪推定原則並不意味着辯護律師放棄提交證據的機會。就特定的案件而言,辯護律師提交的證據完全有可能是徹底推翻公訴方指控的關鍵。
1、辯護證據的種類
(1)直接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
(2)否定公訴方證據法律效力或對抗公訴方證據證明力的證據,該類證據將破壞公訴方的證據體系,使得其犯罪指控不能做到證據確實充分。
二、什麼是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三、構成瀆職罪的要件
①瀆職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②客觀方面表現爲各種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的瀆職行爲。
③本類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④主觀方面有故意,也有過失。
總之辯護的時候進行起草辯護書,不需要寫的很多很長但是一定要抓住重點寫核心內容,書寫的內容一定符合實情,有證據有法律依據,如果缺少任何依據,那麼辯護是沒有用的,法律是不進行採納的。如果不會寫可以找專業的律師代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