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法行醫罪的司法解釋

一方面非法行醫因爲行爲人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缺乏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資格,所以非法行醫往往造成患者重大的人身傷害,嚴重的甚至會導致死亡。另一方面,我國也在不斷的加強罪非法行醫行爲的打擊力度。相關部門也制定了不少關於非法行醫罪的司法解釋,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關介紹。

關於非法行醫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6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爲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爲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一)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第四條 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本解釋所稱“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

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爲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便是我國對非法行醫罪的司法解釋內容,該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哪些情況是屬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哪些情況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爲法官在審理法非行醫罪案件的時候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縮小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本篇文章由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編輯,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