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爲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非法行醫罪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爲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一)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第四條 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本解釋所稱“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非法行醫的具體判決刑期還應根據受害人員的具體受害情況,如銷售假冒僞劣藥品的還應該按照銷售的金額。受害人員也可以對這類違法人員提起訴訟,要求違法人員對自身的合法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