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應該下調嗎?

一、刑事責任年齡應該下調嗎

刑事責任年齡應該下調嗎?

不應該降低少年刑事責任年齡。但是少年管教制度要好好擴大。

二、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確定什麼年齡開始負刑事責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問題之一,因爲刑事犯罪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要件之一。從中國的刑法規定來看,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爲三個階段:

一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爲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二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三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爲,都不負刑事責任,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其目的是爲了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於他們發生危害行爲時,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方針,着重於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爲了教育。因此,中國目前規定的犯罪年齡不僅是科學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相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減輕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裏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完全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年滿16週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三、刑事責任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爲,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