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認罪認罰書籤好還是不簽好?

一、檢察院認罪認罰書籤好還是不簽好?

檢察院認罪認罰書籤好還是不簽好?

認罪認罰書,要看具體的案件情況,認爲無罪不要籤。檢察院可以決定從寬處理,不起訴或者起訴後法院從輕作出判決。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從寬分爲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會怎麼處理?

犯罪嫌疑人死不認罪的,應該由司法機關來舉證證明其已經構成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同時根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綜合上面所說的,認罪認罪書就是讓犯罪者簽訂認罪書,對於在簽訂時也要確定自己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的話,那麼是可以不用進行簽訂的,所以,對於在簽訂時就需要考慮清楚,只要一旦簽訂那麼就代表着當事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