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不是獨立的罪名嗎

一、襲警罪不是獨立的罪名嗎

襲警罪不是獨立的罪名嗎

妨害公務罪及襲警罪是單獨的罪名。襲警型妨害公務罪應當是按照我們國家的《刑法》規定對這樣的行爲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襲警罪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爲。

本罪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襲警罪正式實施。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襲警罪認定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二)、客體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行爲。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

2、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執行相關職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主體要件

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或嚴重影響不能執行職務。

襲警罪的認定構成要件主要有:侵犯的客體指的是人民警察,並且正在正常的進行執法活動;還有主體屬於一般的主體;並且主體要件需要表現爲故意;只要條件構成,那麼就是屬於襲警罪,襲警罪睡屬於獨立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