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稅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抗稅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抗稅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爲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三)聚衆抗拒繳納稅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二、抗稅罪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抗稅罪與欠稅的區別,欠稅,又稱拖欠稅款,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由於客觀原因超過了稅務機關覈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爲、一般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欠稅與抗稅罪在主觀上都具有故意性,行爲都具有公開性,既欠稅人未繳稅款與抗稅罪的拒不繳納稅款一樣,都是行爲人明知沒有繳納稅款,且毫不欺騙或隱瞞,稅務機關也知道其未繳納稅款。兩者的不同點在於,第一,抗稅罪具有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欠稅、一般並不具有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繳納或故意暫時拖欠。第二、抗稅罪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而欠稅並不採用暴力威脅方法、一般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

(二)抗稅罪與一般拒不繳納稅款行爲的界限。兩者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採取了暴力、威脅的方法。抗稅罪是採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而一般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並沒有採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多表現爲無視稅收法規,消極地拒不繳納稅款;以各種藉口,採取軟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或提供納稅資料;或者因發生納稅爭議而拒不納稅。對於一般的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應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規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論處,但不能以抗稅罪論處。《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應繳的稅款,並處以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兩者的界限在於情節是否輕微。犯罪情節可考慮兩方面內容,一是暴力程度、後果以及威脅的內容;二是拒繳稅款數額大小及抗稅次數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爲、未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脅言詞的;或者數額小且是偶爾爲之的,可認爲屬於情節輕微而不構成犯罪。

(三)抗稅罪與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繳錯徵稅款的界限。錯徵稅款是因稅收人員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稅法等原因搞錯徵稅對象、徵稅項目和應稅數額等錯誤徵稅的行爲,如該減免未減免、應少徵卻多徵以及重複徵收等。在該種情況下,如果稅務人員堅持徵稅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稅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稅務人員傷害的,可以按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抗稅罪屬於稅收犯罪的一種,不利於維護國家稅收秩序,稅務部門應當採取合理的手段予以徵收,同時公安機關應當與稅務機關相協同,建立合理規制系統,遏制抗稅行爲的進一步發生。